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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与法:第九批指导性案例
李丙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检例第33号)
【关键词】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劫持域名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丙龙,男,1991年8月生,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李丙龙为牟取非法利益,预谋以修改大型互联网网站域名解析指向的方法,劫持互联网流量访问相关赌博网站,获取境外赌博网站广告推广流量提成。2014年10月20日,李丙龙冒充某知名网站工作人员,采取伪造该网站公司营业执照等方式,骗取该网站注册服务提供商信任,获取网站域名解析服务管理权限。10月21日,李丙龙通过其在域名解析服务网站平台注册的账号,利用该平台相关功能自动生成了该知名网站二级子域名部分DNS(域名系统)解析列表,修改该网站子域名的IP指向,使其连接至自己租用境外虚拟服务器建立的赌博网站广告发布页面。当日19时许,李丙龙对该网站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的修改生效,致使该网站不能正常运行。23时许,该知名网站经技术排查恢复了网站正常运行。11月25日,李丙龙被公安机关抓获。至案发时,李丙龙未及获利。
经司法鉴定,该知名网站共有559万有效用户,其中邮箱系统有36万有效用户。按日均电脑客户端访问量计算,10月7日至10月20日邮箱系统日均访问量达12.3万。李丙龙的行为造成该知名网站10月21日19时至23时长达四小时左右无法正常发挥其服务功能,案发当日仅邮件系统电脑客户端访问量就从12.3万减少至4.43万。
【诉讼过程和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9日以被告人李丙龙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4日,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李丙龙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李丙龙的行为符合“造成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结合量刑情节,判处李丙龙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丙龙提出上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要旨】
以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的方式劫持域名,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指导意义】
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强制用户偏离目标网站或网页进入指定网站或网页,是典型的域名劫持行为。行为人使用恶意代码修改目标网站域名解析服务器,目标网站域名被恶意解析到其他IP地址,无法正常发挥网站服务功能,这种行为实质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修改、干扰,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造成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属于“后果严重”,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造成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认定遭受破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服务用户数,可以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和使用特点,结合网站注册用户、浏览用户等具体情况,作出客观判断。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
(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
李骏杰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检例第34号)
【关键词】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删改购物评价 购物网站评价系统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骏杰,男,1985年7月生,原系浙江杭州某网络公司员工。
被告人胡榕,男,1975年1月生,原系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民警。
被告人黄福权,男,1987年9月生,务工。
被告人董伟,男,1983年5月生,无业。
被告人王凤昭,女,1988年11月生,务工。
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李骏杰在工作单位及自己家中,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聊天软件联系需要修改中差评的某购物网站卖家,并从被告人黄福权等处购买发表中差评的该购物网站买家信息300余条。李骏杰冒用买家身份,骗取客服审核通过后重置账号密码,登录该购物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买家的中差评347个,获利9万余元。
经查:被告人胡榕利用职务之便,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分别出售给被告人黄福权、董伟、王凤昭。
2012年12月11日,被告人李骏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此后,因涉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胡榕、黄福权、董伟、王凤昭等人也被公安机关先后抓获。
【诉讼过程和结果】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24日以被告人李骏杰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胡榕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黄福权等人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1月12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骏杰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胡榕的行为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黄福权、董伟、王凤昭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董伟提出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要旨】
冒用购物网站买家身份进入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购物评价,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数据进行修改操作,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指导意义】
购物网站评价系统是对店铺销量、买家评价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计算分值的系统,其内部储存的数据直接影响到搜索流量分配、推荐排名、营销活动报名资格、同类商品在消费者购买比较时的公平性等。买家在购买商品后,根据用户体验对所购商品分别给出好评、中评、差评三种不同评价。所有的评价都是以数据形式存储于买家评价系统之中,成为整个购物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整体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侵入评价系统删改购物评价,其实质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操作的行为。这种行为危害到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和流量分配体系运行,使网站注册商户及其商品、服务的搜索受到影响,导致网站商品、服务评价功能无法正常运作,侵害了购物网站所属公司的信息系统安全和消费者的知情权。行为人因删除、修改某购物网站中差评数据违法所得25000元以上,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当依法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曾兴亮、王玉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检例第35号)
【关键词】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智能手机终端 远程锁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兴亮,男,1997年8月生,农民。
被告人王玉生,男,1992年2月生,农民。
2016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曾兴亮与王玉生结伙或者单独使用聊天社交软件,冒充年轻女性与被害人聊天,谎称自己的苹果手机因故障无法登录“iCloud”(云存储),请被害人代为登录,诱骗被害人先注销其苹果手机上原有的ID,再使用被告人提供的ID及密码登录。随后,曾、王二人立即在电脑上使用新的ID及密码登录苹果官方网站,利用苹果手机相关功能将被害人的手机设置修改,并使用“密码保护问题”修改该ID的密码,从而远程锁定被害人的苹果手机。曾、王二人再在其个人电脑上,用网络聊天软件与被害人联系,以解锁为条件索要钱财。采用这种方式,曾兴亮单独或合伙作案共21起,涉及苹果手机22部,锁定苹果手机21部,索得人民币合计7290元;王玉生参与作案12起,涉及苹果手机12部,锁定苹果手机11部,索得人民币合计4750元。2016年11月24日,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诉讼过程和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3日以被告人曾兴亮、王玉生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月20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兴亮、王玉生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要旨】
智能手机终端,应当认定为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锁定智能手机导致不能使用的行为,可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指导意义】
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智能手机和计算机一样,使用独立的操作系统、独立的运行空间,可以由用户自行安装软件等程序,并可以通过移动通讯网络实现无线网络接入,应当认定为刑法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行为人通过修改被害人手机的登录密码,远程锁定被害人的智能手机设备,使之成为无法开机的“僵尸机”,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干扰的行为。造成10台以上智能手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构成要件中“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干扰”“后果严重”的情形,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锁定手机后以解锁为条件,索要钱财,在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的情况下,其目的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在这类犯罪案件中,手段行为构成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目的行为构成的敲诈勒索罪之间成立牵连犯。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严重的情况下,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敲诈勒索罪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应以重罪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
卫梦龙、龚旭、薛东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检例第36号)
【关键词】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超出授权范围登录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卫梦龙,男,1987年10月生,原系北京某公司经理。
被告人龚旭,女,1983年9月生,原系北京某大型网络公司运营规划管理部员工。
被告人薛东东,男,1989年12月生,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卫梦龙曾于2012年至2014年在北京某大型网络公司工作,被告人龚旭供职于该大型网络公司运营规划管理部,两人原系同事。被告人薛东东系卫梦龙商业合作伙伴。
因工作需要,龚旭拥有登录该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的账号、密码、Token令牌(计算机身份认证令牌),具有查看工作范围内相关数据信息的权限。但该大型网络公司禁止员工私自在内部管理开发系统查看、下载非工作范围内的电子数据信息。
2016年6月至9月,经事先合谋,龚旭向卫梦龙提供自己所掌握的该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账号、密码、Token令牌。卫梦龙利用龚旭提供的账号、密码、Token令牌,违反规定多次在异地登录该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查询、下载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电子数据。后卫梦龙将非法获取的电子数据交由薛东东通过互联网出售牟利,违法所得共计37000元。
【诉讼过程和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9日以被告人卫梦龙、龚旭、薛东东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卫梦龙、龚旭、薛东东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卫梦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龚旭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薛东东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要旨】
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下载其储存的数据,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助力打响“信用长三角”品牌 黄浦区、无锡市签署信用联动战略合作备忘录
三角地区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全国首个区域信用合作示范区。为进一步加强信用异地联动、助力打响“信用长三角”品牌,8月8日,黄浦区发展改革委与无锡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签署《加强信用联动推动长三角信用一体化战略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黄浦区发展改革委主任王槐、无锡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周文栋出席签约仪式。
本次《合作备忘录》的签署,是黄浦、无锡两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长三角地区深化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重要举措。
根据《合作备忘录》,黄浦、无锡两地将依托各自的公共信用平台和数据归集成果,通过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互认、信用红黑名单共享、跨区域信用联合奖惩、跨区域信用宣传等合作机制,共同深化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和异地共享,推进跨区域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助力长三角区域信用一体化建设。两地还将建立协同机制、对口机制和长效合作机制,及时发掘两地信用合作过程中形成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
黄浦、无锡在信用一体化领域的首次战略合作,将加快推进两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为长三角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供新支撑、新动能。
学生上网课被骗19万 检察机关:警惕不法分子以“刷单、返利” 实施诈骗
记者10日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受疫情影响,广东各地学校都组织学生在家中通过网课进行学习,但骗子也开始打起利用网课诈骗青少年的主意。目前,已连续发生了多起针对居家上网课的学生实施的网络诈骗案件,其中一名学生被骗19万元。
2月25日,惠阳区14岁的初二学生橙橙(化名)在家使用妈妈的手机进行网络上课的过程中,突然收到一个名为“某网红生日福利群”的QQ群消息,对方称“某网红过生日,现有福利发给大家!一个小金额大回报的赚钱机会,私聊我扫码简单操作即可,名额有限,先到先得!”橙橙心想竟有这等好事?她不加思考,马上添加对方为好友。对方称“用你爸妈的手机扫描二维码刷单,不但可以马上拿回本金,还可以获得佣金。”橙橙按照对方的要求操作后,果真收到了本金和佣金。
“继续刷单,佣金更高,刷完一次性付钱给你。”橙橙尝到甜头后,更加信任对方,继续刷单转账。其后对方以二维码异常、审核需要费用、虚拟订单等托辞,多次要求橙橙重新扫描新的二维码转账,导致橙橙累计被骗19万元人民币。
无独有偶,12岁的初中生瑶瑶(化名)同样是在上网课过程中,被拉进一个“快手某网红生日庆祝”QQ群中,群上有“低消费高报酬”的活动,瑶瑶在添加对方为好友后根据指示操作,使用父母的手机微信扫码支付了5万元,随后发现被骗报警。11岁的学生君君(化名)在上完网课后没有将手机及时还给父母,在QQ上推荐的人列表里发现有一名网友的动态写着“平台签约传媒公司赞助,有返利活动”,君君主动加对方的QQ为好友,对方称“只要点击链接与某平台签约,就有传媒公司赞助,得到返利。”钉钉按照对方的指示进行操作,结果被骗走3万余元。
检察机关在上述案件中发现,不法分子在实施“刷单、返利诈骗”时,通常是按照骗取信任、设置诱饵、实施诈骗三个步骤操作。首先通过快速返还购物本金和刷单佣金从而赢得被害人的信任,然后诱骗被害人连续、多次完成刷单任务才能一次性返还佣金和本金,待被害人完成任务后不法分子就以系统故障、转账延迟、账户冻结等理由,以激活账户为幌子,继续诱导被害人向诈骗账户汇入钱款,在款项到账后,将被害人“拉黑”,完成诈骗行为。
目前,惠阳区检察院已经提前介入这几起案件。
工商总局等十部门发布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良好广告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良好广告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工商广字〔2017〕150号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中强调“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要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虚假广告等行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相关工作要求,强化广告导向监管,进一步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强化广告导向监管,加强广告监管执法,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加大对重点媒体、重点领域、重点内容广告的管理力度,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防止破窗效应,遏制虚假违法广告的反弹,加强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保障广告市场良好秩序,促进广告市场环境持续好转。
二、工作重点
(一)加大对含有不良影响内容广告的查处力度。切实加强广告导向监管,对涉及导向问题、政治敏感性问题或者具有社会不良影响的广告及时调查,快速处置。严厉查处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广告,严肃查处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的广告。严禁利用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名义、形象作广告宣传,严禁利用敏感人物、敏感事件进行宣传炒作,严禁借党的十九大进行商业炒作。对在网上发布的借党的十九大和中央领导人名义进行商业炒作的信息第一时间严控处置,坚决维护好广告宣传的正确导向。
(二)继续严肃查处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内容广告。认真排查在广告宣传、商品包装上使用“特供”“专供”及类似内容的情况,依法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有效治理滥用“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类似内容的违法广告。
(三)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执法力度。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食品、医疗服务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社会高度关切,群众反映强烈。要回应社会关切,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要加大监管力度,发布违法广告的,要严肃查处。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利用健康养生节目(栏目)等形式,冒用医疗机构资质或医师执业资格违法、违规推销药品、食品的,要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金融理财、收藏投资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要继续加强对金融理财、收藏投资等领域广告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切实保护公众合法权益。
(四)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广告的监管力度。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工作整体部署,延长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期限,依据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下发的《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依法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广告的监测监管,就广告中涉及的金融机构、金融活动及有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通报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甄别处理。对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构成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的,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五)加大对重点媒体的监管力度。要继续加强对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的广告监测监管,各职能部门对发布违法广告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采取行政指导、约谈告诫、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等手段实施综合治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坚决遏制违法广告反弹回潮。
(六)持续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加大对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食品、医疗、投资理财、收藏品等领域广告的监测监管力度,加快推进“依法管网”“以网管网”“信用管网”和“协同管网”,加快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工作机制。持续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七)切实督促广告发布者履行广告审查责任。各地要将事后查处和事前防范结合起来,狠抓广告发布前审查责任的落实。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广告发布前的审查义务和审查责任。
(八)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意识,强化担当精神,对本辖区的虚假违法广告活动严格履行好属地监管的责任。要加大对违法广告责任主体的惩戒力度,建立重点案件协调指挥机制,强化挂牌督办力度,对重点导向性案件和重大违法广告案件实行统一调度督办。集中曝光严重虚假违法广告,震慑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三、各部门职责
(一)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发挥好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坚持监管是第一责任,突出查办重点媒体、重点领域、重点案件,严厉查处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等具有不良影响广告。持续对虚假违法广告保持严管态势,加大对药品、保健食品、食品、医疗、投资理财、收藏等重点领域广告执法力度,遏制虚假违法广告反弹。开展广告发布登记工作,掌握传统媒体广告发布者的基本情况。部署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考评工作,加强综合治理和社会共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广告监管规章的修订工作。
(二)党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围绕贯彻落实《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阐释解读。组织主要新闻媒体持续深入做好《广告法》和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正面宣传。协调新闻媒体曝光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开展舆论监督。指导监督媒体健全广告刊播管理制度,履行法定广告审查义务。
(三)网信办。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广告管理,加大对网上违法广告信息清理管控力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置相关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网站。督促网站特别是中央和地方重点新闻网站、主要商业网站履行主体责任,自觉有效抵制虚假违法广告。
(四)公安机关。对阻碍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执法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虚假广告犯罪的案件,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在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虽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五)通信主管部门。配合贯彻落实《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互联网基础管理,积极组织或参与各专项整治行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违法违规网站。积极引导行业自律。
(六)卫生计生部门。严格医疗广告审查,将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况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医疗机构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反《广告法》的违法行为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处罚外,卫生计生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会同工商部门,加快推进《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
(七)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督促指导媒体单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严格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强化指导,提升广告内容的艺术格调。清理查处违规媒体和广告,对广告条次违法率、时长违法率高的媒体单位加大查处问责力度,加强电视购物类节目的清理整顿。研究解决县级(广播)电视台刊播广告有播无证的问题。及时受理群众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投诉举报。清理整改各种利用健康资讯、养生等节(栏)目、专版等方式,变相发布医药广告和新闻形式广告的行为;对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屡查屡犯的广播电视报刊出版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会同工商部门,加快推进相关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的修订工作。加大对发布违法广告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惩治力度,对违法广告情节严重涉及的企业和产品,在移送的同时,采取曝光、撤销或收回广告批准文号和暂停销售等措施,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九)中医药管理部门。加强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规范中医医疗广告宣传行为,开展虚假违法中医医疗监测,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中医医疗机构。
(十)银监会。针对涉及非法集资内容的违法广告,加强整治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会同工商部门推动出台金融广告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银监会会同工商等部门依法、依职责责令停止相关广告发布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部署。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政治敏感性和敏锐性,认真落实本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大广告市场整治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广告违法率反弹,构建广告市场秩序的新常态。
(二)强化协同,加强协调联动。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的作用,建立部门间沟通渠道,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和综合利用,推动部门间广告监管数据交换,建立健全部门间监管信息反馈处理机制和监管执法联动机制。
(三)强化信用监管,推动协同共治。探索建立部门间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对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加强与企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媒体、互联网平台等的信息协作,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进社会共治。
(四)强化创新,提高监管效能。认真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坚持依法监管、简约监管、审慎监管、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协同监管原则,不断提升广告市场监管效能。推动“互联网+监管”,充分运用各地广告监管大数据,提升监管效能,加强预警研判、指挥调度、协同监管。
工商总局将会同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适时对各地开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开展考核评估活动,督促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加强和改进工作,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在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分别上报各自的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
工商总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良好广告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银监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中强调“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要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虚假广告等行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相关工作要求,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强化广告导向监管,进一步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总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银监会等十个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单位联合制定了《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良好广告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商总局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
银监会
2017年8月21日
哄抬物价、散布谣言、不明码标价……重庆市开通“疫情失信曝光台”
疫情期间,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市级部门建立了疫情失信专题档案,信息主体与疫情相关的失信行为会被归集至其信用记录,并将依法依规受到相应惩戒。目前已曝光疫情失信事件22条,疫情失信名单28条,并持续更新。
信用重庆提醒,抗击疫情期间更需要提高警惕,众志成城,共同抵制不诚信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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