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需要重构社会信用体系
近日,马云谈及假货时表示,假货的源头是制假而不是淘宝这样的电子商务公司,苛求作为渠道的网络上没有假货不啻于舍本求末,因为淘宝只是一家公司,没有权力将制假者送进监狱。此前,有媒体对淘宝网售价进行了批判,而中国九部委近日则要求严厉打击网络购物领域侵权假冒行为。 中国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在经济高速发展后越发的千疮百孔,从食品安全到侵犯知识产权,从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到电话诈骗等等,这些现象已经普遍存在并几乎涉及到每个中国人的生活,成为顽疾。尽管中国已经拥有较为完备的相关立法,但这些现象表明,法律没有得到执行。 目前有一个不好的趋势,就是主流舆论将假冒伪劣产品横行的责任推之于渠道或平台企业,就如把网络侵权的责任一股脑推给百度一样,而政府则成了“救美”的英雄,实施严厉的运动式执法以彰表自己的职能。这导致了认知上的混乱,而政府日常执法与管理的缺位这一根源性问题则被掩盖。 当然,在淘宝此类的电子商务平台售卖假货,淘宝需要一个对售假者驱逐以及消费者补偿的方案,而且他们也如此去做。事实上,假货源头是在线下的生产商,打击他们是工商部门的责任,而非一家平台企业所能控制,更不应该由企业承担这个成本。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国政府致力于发展经济,并且成为市场的主角,但忽视了信用体系的建设,因为这种基础性的体系是服务性的,更是制度性的。令观察者不可思议的是,中国行政部门对于市场的干预与管制是根深蒂固的,也是频繁与广泛的,但在假冒伪劣或食品安全等方面,则处于显明的管理缺位。 这主要是监管部门不能尽职造成的,而不能尽责的主要原因在于,对于市场的检查、检验是一项费力不讨好的差事,繁琐而没有个人的好处,而且只是隐蔽地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除非上级重视或者已形成公共舆论,才会迫于压力而大张旗鼓的执法。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经济或者执法者为了私利,为制假售假者提供保护伞。比如淘宝网去福建打假被地方政府阻止公开制假名单,有的地方工商部门为制假售假者通风报信。最恶劣的是,一些职能与执法部门,放纵作恶者视为“养鱼”,不断用运动式执法获取罚款收益,不在乎公共利益与部门责任。 当然,打击作恶者也有制度困境,因为中国复杂的行政管理体系导致“九龙治水”,各个部门之间职能交叉或模糊,遇到问题相互推诿,有了利益则冲锋在前。除非在政治上更高层次的要求下联合执法。这种体制鼓励对上负责而非恪守职责,这成为运动式执法的制度源头。 假冒伪劣产品与食品非法添加如此泛滥的原因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一个国家的信用体系不是依靠运动式执法所能建立的,因为这种做法只会鼓励那些违法活动,它表明作恶者只要躲过风头就可以安全的获取非法收益,这也会不断侵蚀法律、制度与政府的权威。 目前,中国不完善的信用体系已经成为阻碍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降低人们幸福感与安全感的最大因素。诸如制假、食品安全此类顽疾不能继续走“问题暴露、上级重视、联合执法”这种应急式的行政管理,因为这个体制已经运行了几十年,问题却越来越严重,说明体制是无效的,需要变革。目前的形势表明,运动式执法的社会收益越来越低,并被公众视为游戏化的敷衍,因为就如春风一样,三月来,四月走,问题从不会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稳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拟订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成人员 召集人:华建敏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成 员:张 平  国务院副秘书长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郑少东  公安部部长助理 姜增伟  全国整规办主任、商务部副部长 苏 宁  人民银行副行长 孙松璞  海关总署副署长 宋 兰  税务总局副局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蒲长城  质检总局副局长 宋大涵  法制办副主任 唐双宁  银监会副主席 屠光绍  证监会副主席 袁 力  保监会主席助理 邓先宏  外汇局副局长 陈大卫  国信办副主任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根据召集人的提议或成员单位的建议,研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研究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
国家网信办:散布虚假金融信息者将受联合惩戒
为加强金融信息服务内容管理,提高金融信息服务质量,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要求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散布虚假金融信息、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等6项内容,有关主管部门建立金融信息服务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规定》对金融信息服务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即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法定特许或者应予以备案的金融业务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规定》明确指出,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教唆他人商业欺诈或经济犯罪,造成社会影响的;虚构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事件或新闻的;宣传有关主管部门禁止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根据《规定》,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若违反相关规定,将被进行约谈、公开谴责、责令改正、列入失信名单;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强调,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与有关主管部门建立金融信息服务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在具体服务过程中,《规定》要求,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内容审核、信息数据保存、信息安全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规范;应当在显著位置准确无误注明信息来源,并确保文字、图像、视频、音频等形式的金融信息来源可追溯;应当配备相关专业人员,负责金融信息内容的审核,确保金融信息真实、客观、合法。 对于制定该规定的背景,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国内金融信息服务机构也在快速发展,一些机构内容把关不严,炒作金融市场风险、发布敏感市场信息、歪曲金融监管政策,对经济金融稳定带来冲击,亟待规范。金融信息服务对提升金融业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制定出台《规定》旨在加强金融信息服务内容管理,提高金融信息服务质量,促进金融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现就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列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时限如下: (一)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三、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四、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 (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五、企业(包括新设立企业)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 六、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信用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企业滥用个人信息现象频现 专家建议制定相应法规
企业借免费或优惠活动名义滥用用户信息专家认为 企业共享个人信息须征得权利人同意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4.5%。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民数量的增加,企业对个人信息是否存在滥用现象?如何实现企业收集个人信息共享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企业合作共享信息 被指滥用个人信息 北京市海淀区市民刘丽(化名)近日连续3次收到中国联通的短信,内容是“您已成功进行积分兑换,扣减积分140分,当前可用积分×××分,如继续兑换请登录10010.com”。 最初两次收到中国联通的短信时,刘丽并没有在意,直到第三次,刘丽注意到自己并没有主动用积分兑换任何物品。 随后,刘丽拨打北京联通官方客服电话了解积分消费情况。在向客服咨询后,刘丽排除了其他人利用账号进行兑换的可能,但客服也无法查询积分扣除记录,称需要技术方面进行查询。 当晚,刘丽接到了一个自称是某外卖平台客服的来电,称该外卖平台与北京联通共同推出某活动,在该外卖平台购买商品,扣除联通积分抵扣部分金额。 在客服的引导下,刘丽打开该外卖平台的订单选项,发现扣除积分的3笔账单的确存在减价优惠,每笔优惠1元。 刘丽说:“我在支付账单时并未看到相应的优惠信息,而且就算可以用积分抵扣金额,也应该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兑换,而不应由平台自动决定。” 据刘丽介绍,该外卖平台客服回复称,可以进行相关补偿,并称应该是有页面告知的,之前由于技术原因没能显示,消费者也不能自主选择,但现在已经对页面进行了修改,已有明显提示。 刘丽认为,即使可以自己选择,即使她注册该外卖平台使用的账号是联通手机号,但平台方面不应该拥有其在联通方面的任何信息。 “我觉得这涉及用户信息的滥用,侵犯了我的个人隐私。”刘丽说。 5月11日晚,《法制日报》记者通过该外卖平台小程序进行购物尝试,并未看到抵扣积分的相关提示,只看到订单有1元的优惠显示。 次日,《法制日报》记者拨打了北京联通的客服电话,询问是否有和该外卖平台合作的相关情况,得到了客服的肯定答复,但对于多少积分抵扣1元等问题,客服在问了同事后,仍表示具体情况不清楚。 对此,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刘爱君说:“这属于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而且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掌握数据、信息的机构和平台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共享,在使用时是没有任何明确告知消费者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的,完全是超出了消费者在原接受服务时对不同机构或平台提供个人信息的授权范围。” 在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看来,数据共享行为包括了个人信息收集和传输的行为,如果不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就可能侵害个人信息安全。 被动办理漏接提醒 电话无法正常接听 无独有偶,北京市民李红也向《法制日报》记者反映了这样一件事。 2月19日,李红收到了10658112发来的短信:尊敬的用户,您好!抗疫期间“和留言”为您赠送3个月体验期,“来电提醒+语音留言”服务让您不错过重要来电。回复TDTY可取消体验,更多服务详情,请关注“和留言”微信公众号或咨询10086。 “这种短信我一般都不会仔细看。”李红说,但2月27日,她就收到了一条漏接电话的短信提醒,但她在手机通话记录中并未找到相同号码的未接来电。 李红说:“谁知未回复就表示是默认开通。当天下午,我需要接一个重要电话,但是却始终没有接到,而中国移动的‘和留言’一直发短信提示我有漏接电话,就是我正在等的电话,但当时我的手机信号良好,手机关机重启,拦截电话软件卸载都没能让情况有所好转。” 随后,李红拨打中国移动客服电话进行询问,客服回复称,她办理了“漏接电话提醒服务”。李红称自己并未主动办理该业务,客服人员经核实后发现她的确没有办理相关服务。 至此,李红才想起自己未回复的那条短信让其被默认开通了此项业务。 于是李红开始检查短信,她发现,2月27日,中国移动发来一条短信:尊敬的客户,您于今日14时31分在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办理了呼叫转移设置,呼转号码是呼叫转移-关机或不在服务区为:tel:+8612599;呼叫转移-无应答为:tel:+8612599;呼叫转移-无条件为:tel:+8612599。特此提醒。 对此,李红认为,中国移动此举实际上是以免费的名义侵入其电话信息,将她的个人来电呼转至移动的官方号码,导致她的电话接听受到影响,外界的号码无法呼入,即使对方更换号码拨打也仍然如此。 客服告诉李红可以自行取消,但李红认为,如果自己取消便等于承认了办理事实,应该由移动官方取消。 之后,客服进行了相关操作,约1小时后,李红可以正常接听电话。 李红对此事进行了投诉,希望查清楚为何自己的电话被自动转接。中国移动客服回复称,此服务是免费服务,并没有利用用户信息。不过,之后对方承认了自动转接问题,但也无法解释原因。 对此,刘爱君说,这与企业借免费活动、优惠活动等名义滥用用户信息,实际上具有相同的性质,一方面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剥夺了用户的选择权,客户应该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而不是强行参加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参加。表面上,公司提供的是免费或优惠活动,实际上却是随意使用客户信息。 遵循正当必要原则 防止信息泄露滥用 “运营商或银行掌握着大量的用户信息,这些信息泄露的后果很严重,相当于信息直接从源头流出。”刘爱君说。 郑宁认为,运营商、银行等企业在与其他企业合作时或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征得信息权利人同意,而且要遵循正当必要原则。正当,即共享信息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正当目的;必要,即在授权范围内适用,不超过必要范围。 郑宁建议:首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企业使用个人信息、企业间共享信息的执法检查,及时纠正和惩处不合法的行为;其次,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明确共享信息的行业规则;再次,企业合规部门加强合规审查;最后,公众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积极维权。 刘爱君也提到,国家层面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细则及监管措施,建立信息泄露、滥用的举报监督方式,使受侵害的个人有自救途径。企业内部应制定严格的信息使用规则程序,包括明确使用事项、范围、期限,可接触这些信息的人员权限等;企业外部应通过多种途径明确告知消费者合作的事项情况,对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 “明确收集提供数据信息一方的法律责任,一些严重情形应在刑事法律中加以体现,可考虑将机构作为信息泄露相关罪名的刑事责任主体,将泄露或滥用的情况控制在源头。此外,将这一问题纳入企业或平台的征信机制中,建立相关企业或平台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承诺制度,防止低成本滥用。”刘爱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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